枞阳在线消息 10月25日,由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经枞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唆使交通肇事者逃逸的荣某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7月10日4时许,宋某(男,23岁,宿松县人)驾驶皖A3××××号厢式货车由铜陵驶往安庆,行至铜安路116KM处(枞阳县会宫镇境内会宫岔路口)触碰行人高某(女,67岁,会宫镇人)。该车乘车人荣某(男,42岁,湖北省仙桃市居民,车主)同宋某下车查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趁夜色亲自驾车逃离现场,造成高某死亡。案发后,我县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经缜密侦查,7月16日顺利侦破该案,成功抓获犯罪嫌疑犯人宋某、荣某。
该案警示我们:交通肇事后惟一正确的出路是积极救治伤者,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决不能逃逸,或者唆使肇事者逃逸,否则均难逃法网。纪继飞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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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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