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亲如兄弟,如今因一场火灾形同陌路,是法官的谆谆劝导让他们握手言欢,重归于好。这是近期枞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生的故事。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周某在枞阳县周潭镇菜市场附近自建了一栋三层房屋。因该屋身处闹市,流动人口量大,非常适合经营店铺,上门向周某约租的人络绎不绝,最终陈某凭着和周某多年的交情顺利地以较低价钱租下了该房屋经营超市。此后十多年,陈某的生意越来越红火,心里也一直很感激周某当初的租房之“恩”,两人关系像亲兄弟一般亲密。
然而,这一切险些因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而全部改变。随着时间的推移,承租屋电气线路的老化也日趋严重。2011年5月10日,该房因电气线路老化发生火灾,加之店内可燃物多、火灾发现迟,火势迅速蔓延,不仅承租屋被烧毁,陈某店内的货物也几乎付之一炬。根据消防部门的调查和认定的结论,周某认为陈某应对火灾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虽经多方协调,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8月17日,周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56000元。
县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认识到,在该起因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被告自身也遭受了较大的财产损失,面对原告的大额赔偿请求,心理上不太容易接受。同时,虽然评估机构对房屋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已进行了评估确认,但由于火灾起因不明、被燃烧物的品种、质量以及数量无法确定等原因,造成了火灾中的整体损失无法查明,这给法院如何判决带来困难。因此,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法官认为以调解方式审结本案才是“上策”。因此,在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审理的基本方向以后,承办法官将案件的审理重点放在调解工作上。法官首先让双方当事人冷静下来,然后从三个方面道出了纠纷的症结:一是火灾的发生不是任何一方故意而为,而是电气线路老化造成;二是在火灾过程中,因陈某的货物堆放不合理,影响了自救,导致火灾的蔓延和财物进一步的毁损;三是双方当事人是好朋友,在火灾中都有损失,要相互理解。人心都是肉长的,法官的一席话入情入理,终于让陈某和周某放弃了敌视心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赔偿周某损失1万元,两人又重归于好。
案件调结的时候,周某感慨道:“房屋坏了,还能修;钱没了,还能挣;好兄弟失去了,可能一辈子就不会回来了。感谢法官们耐心的工作,使我知道了换位思考,使我没有失去这么多年的好兄弟!”俞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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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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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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