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被告欠我50000元工资款在先,我有他2012年1月19日给我出具的借条一张”,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的原告王东是这样对立案的工作人员说的。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于昨日开庭审理了这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庭审之上,被告许德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分别是2012年1月19日的领条一张,2011年4月9日的收条一张,前者证明原告王东与被告许德之间的劳动报酬款已全部结清,后者的收条是2011年原告王东向被告许德借款50000元的证明。原告提供的2012年1月19日生成的欠条与被告提供的2011年4月9日的收条无论是从条据性质还是从条据生成时间上都无法相互印证,达成一致。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欠条内容仅仅是部分内容,对欠条中的“备注”内容原告只字未提,备注内容能证明2011年原告曾向被告借款50000元。对此,原告王东否认“备注”内容是其所写,双方在此焦点上争论不下。
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双方一直围绕两张条据承载的内容是否就是同一个经济关系争执不休,各执己见,却又提供不了更多的证据佐证,一字之差引发如此多的矛盾纠纷,是一时的疏忽,还是法律观念的淡薄,实在引人深思。看似在小的事,都有可能引起很大的纠纷,只有不断加强自己的法律观念,在法律的运行框架之下行事,才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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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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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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