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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因分房而一波三折

时间:2012-05-10 10:08:56

  婚姻稳定是社会和谐的细胞,婚姻自由同时预示着结婚和离婚的自由,然而真正走到离婚的关口时,最大的争议莫过于利益的划分。家住枞阳县某镇的小吴和小敏便遇到了这样的情形,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走到再审的上诉才做出终审判决,症结就是一座房子。

  小吴和小敏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小吴以个人名义与当地一个房地产开发商黄某签订了购房协议,总价款16万余元,并于当日首付了5万元。同年10月,小吴又支付了2万元购房款,余下房款,因开发商黄某拖欠小敏及小敏的姐夫周某的运输费和材料款分别为2万余元和7万余元,遂与余下房款相抵付。小敏和小吴于200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亦没有生育子女等原因,两人走到了诉讼离婚的阶段。小吴主张,房子是自己在婚前购买的,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应属个人婚前财产,小敏和周某的抵付房款行为只是一种债权债务的转移。而小敏则认为,房子是为了结婚而购买,当时自己以他人欠款抵付房款就是对房子的一种出资,因此房子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枞阳法院一审认为,该房虽为小吴婚前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但确是为与小敏缔结婚姻而购买,婚后两人也共同使用,鉴于两人具有夫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且均以婚前个人财产进行了出资,依法应推定为共有财产;案外人周某以自身债权抵付行为属债权债务的转移,该债务应由小吴和小敏两人共同清偿,房产价值扣除债务后的款项由两人按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小吴不服,在一审生效后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院抗诉认为,小敏的抵付行为也只是一种债权债务的转移,双方并没有关于该房屋归属的约定,且该房也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等,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案经安庆市中院裁定枞阳法院再审,再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小吴仍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审理认为,鉴于两人具有夫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且小吴在小敏用自己享有的债权抵付购房款后一直未支付抵付的购房款给小敏,小敏也不认为小敏欠其抵付的购房款,从未请求过小吴清偿债务,因此,对小敏以债权抵付购房款的行为原判决认定为购房出资并无不当,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2012年4月17日,安庆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王玲)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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