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枞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了一起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汪某均系枞阳县官埠桥镇人,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可在结婚一年后,汪某就喜欢上了赌博酗酒,而且经常为了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随后便对李某拳脚相加,李某在忍受了长期的家庭暴力之后,于2012年6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汪某离婚。在庭审中,汪某对于李某指认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事情供认不讳,承办案件的法官在查明了事实之后,对汪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而汪某却并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法官认为在夫妻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多从家庭和子女的利益出发,夫妻之间应当是能够和睦相处的,而本案中的汪某并未做到,只是任性而为,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只会让李某的日后的生活中更加的痛苦,而且汪某在家庭生活中也并未尽到作为人夫的义务,在调解无效后,法院遂于2012年8月1日判决原被告离婚。江国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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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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