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市相关文件,现对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次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经批准)为600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低不少于参保居民住院发生所有医疗费用的比例由35%提高到40%。
三、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其他城镇居民由12万元提高到17万元。(通讯员)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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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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