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识字,好心代父写下欠条,岂料竟揽五万元债务上身,究竟由谁来偿还这笔债务,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原告王兆系从事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志、王小华系父子关系。王志为枞阳县项铺镇双塘花炮厂合伙人之一,王兆与王志有花炮销售的业务往来。案外人徐华曾于2011年农历新年之前在王兆处购买花炮,2012年1月23日,徐华在燃放该批次花炮时,引发火灾,造成房屋烧毁,徐华随即向王兆提出索赔要求,王兆在查看火灾现场后与徐华、王志三方协商口头达成一致意见:徐华的损失为98000元;该损失王兆承担18000元,王志承担80000元。当日王志支付30000元,剩下部分王兆代为垫付,且由王志之子王小华向王兆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今欠到王兆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三日之内付清。欠款人:王小华2012.1.23。”王小华至今未向王兆支付该笔欠款。为此,王兆一纸诉状将王志、王小华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决。王兆为支持自己的诉求,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证据,欠条收据原件、证人证言三份、调查笔录两份。
王兆与王小华在庭审中辩称:赔偿协议是单方面的,2012年正月初一被告应原告要求才去的,被告王小华是在王志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不得已才签的欠条。但两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经开庭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王兆与被告王志为赔偿徐华因火灾所受到的损失,与徐华口头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王志在支付部分赔偿损失后,剩下五万元赔偿款由原告王兆代为支付。王志之子王小华为此代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王兆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三日之内付清。欠款人:王小华2012.1.23。”结合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记录,法院认为王小华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本案中的欠条,可视为双方之间订立的债务转让合同,合同关系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小华作为债务承担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为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王小华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偿还原告王兆五万元欠款及利息。 (何祥国、汪艳)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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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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