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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决买来的教训

时间:2012-08-30 16:28:50

  王某做梦都没想到,自己就是代写了一份五万元的欠条,结果却被告上了法院,要求偿还五万元欠款。“冤大头”是否真的被冤枉了?

  王某即是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被告。原告崔某是名个体工商户,专营烟花爆竹的批发,案外人李某于去年春节在崔某处批发了一批烟花。春节期间,另一案外人徐某在李某处购买了此批次烟花,不料却因质量问题,在燃放过程中将自家的房子烧毁,损失惨重。徐某找上烟花的批发商崔某和销售商李某,要求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经三人协商,终于达成赔偿协议,崔某赔偿了2万元,李某赔偿8万元。李某先行支付了3万元,崔某在李某无力支付剩下的5万元时,代李某垫付了5万元的赔偿款。

  纠纷产生了,崔某垫付五万元的赔偿款以后,于当日找到李某,让李某出具一份欠条,以作欠款凭证。李某由于不识字,只好让一旁的王某代为出具。岂料王某出具的五万元欠条的落款人签名竟然是王某自己的名字。如今,在李某多次不还欠款的情况下,崔某一纸诉状将李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五万元的欠款。

  庭审中,王某对欠条出自自己手中的事实不予否认,但拒绝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自己只是代写欠条,真正的欠款人系李某。而李某作为本案另一被告却称欠条是自己在被迫的情况下找人代写的,不应当由自己来偿还,但李某对此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崔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案外人徐某的证言一份、出具欠条当日在场人的证言一份以及欠条原件一份,证明原告曾为被告李某垫付五万元且曾要求李某出具欠条,李某在不识字的情况下,找被告王某代写欠条的事实。

  结合庭审记录和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枞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作为成年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为出具欠条,且在欠条落款后签上自己名字的法律后果。被告李某让被告王某代写欠条,经过债权人崔某的同意,视作债务转移。王某作为债务承担的新债务人,理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崔某五万元欠款。(叶新)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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