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们的维权意识愈发强烈,家住枞阳县某镇的村民张某因一个几年前与他人合伙搭建的小木棚被私自拆除而打起了官司,并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
2009年张某与被告王某、案外人李某合伙从事挖沙子生意,为便于沙子看管共同出资在一处搭建了20平方米左右的石棉瓦结构木棚。挖完沙子后,木棚被一直保留,用于看管机械。2012年的一天,王某在未与另两人商量的情况下私自雇人将木棚拆除。此事被张某知道后,便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三人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各方均承认其合伙关系,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故合伙关系应予认定;作为合伙人之一的王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拆除了共同所有的木棚,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责任;由于涉案木棚已不复存在,各方均不能举证证明其价值,法院综合该木棚的面积、用料、人工工资以及折旧等因素,酌情认定为2400元;由于三人未约定共有份额,依法应推定为等额共有,另查明案外人李某已将自己拥有的合伙份额赠与张某,故张某享有木棚价值的三分之二。同时,有证据证明木棚搭建时王某所出木料较多,可酌情减少其赔偿数额,最终判决王某赔偿张某木棚损失1400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枞阳法院王玲)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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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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