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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实情签协议 法院判决予解除

时间:2012-10-08 14:28:51

  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转让协议;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赵某转让费166000元。

  原告赵某准备做餐饮生意,经多方联系,赵某与张某认识。2011年8月2日,赵某与张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其经营的位于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黎明东路20号的一家火锅店转让给赵某经营,转让费180000元。协议签订后,赵某给付张某转让费166000元,并将火锅店接手经营。谁知没过多久,“找茬”的上门来了。原来,找上门来的正是火锅店房屋的所有权人高某。高某告诉赵某,他事先不知道张某将房屋转租的事情,他将房屋租给张某使用时,双方已经约定了在租赁期限内,张某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现张某违反与高某的约定,高某决定收回房屋,并要求赵某停止营业、搬出房屋。赵某搬出房屋后,遂找张某理论,谁料张某竟避而不见,无奈之下,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张某之间的转让协议,并要求张某返还转让费16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张某隐瞒实情欺骗赵某,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转让协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他们之间的协议是可撤销的。现赵某要求撤销其与张某之间的协议,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张某基于转让协议所得的166000元转让费,依法应予返还。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李金娟)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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