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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保公平

——县司法局推进民生工程纪实

时间:2012-10-17 09:10:45

  今年以来,我县认真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真诚服务困难群众,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80件,其中诉讼案件51件,非诉讼案件269件,累计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680万元。

  加大投入,提升保障能力。4月21日召开的全县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暨业务培训会议,对“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进行安排,明确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任务,对法律援助案件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在全县22个乡镇、240余个村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系点,网络覆盖全县乡镇、村居。在5个县直单位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县法院、看守所设立工作站,以方便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今年4月,再次聘请一名社会律师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目前县法律援助中心共有4人。为推进全员全案全流程信息化应用工作,4月21日,法援中心对全县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信息化应用培训。目前,已有半数以上工作站实现了全案录入。为深入推进“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深入开展,发挥信息化平台便民功效,县法律援助中心与县民政局积极联系,在双方签订不予泄漏责任书后,采集了全县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信息数据,为特殊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简化了程序,方便了群众办事。

  对失足青年,开展法律援助。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机关查明,被告人钱某某与章某、黄某(均不满十六周岁)在网吧相识,因无钱上网,章某便邀请二人到其亲属及熟人家盗窃。2011年6月至8月间,三人盗窃作案三次,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一次,涉案价值3万多元。2011年6月一天下午,被告人钱某某与黄某、宋某某等人在玩耍时,遭到黄某某等人的殴打并索要钱财。当日晚,钱某某与黄某、宋某某等人来到黄某某家,钱某某用携带的西瓜刀砍伤黄某某左上臂。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因被告人钱某某接受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便向县法律援助中心发来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要求为其委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介入该案,查阅了相关案卷并调查相关证据,起草了辩护词,辩护词中提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主动投案自首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此案庭审中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最后教育、自辩等阶段后,法庭充分吸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此案法援律师在为其辩护的过程中,不仅仅停留于对诉讼程序的把握,同时也对钱某某给予关怀、鼓励和教育,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走上正确的人生之路。

  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办案质量。通过采取案件庭审旁听、受援人回访、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案情况进行全程跟踪。6月中旬,对全县法援案件质量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一是承办人员完成了办理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问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代理词等工作,案件的卷宗材料符合归档要求。二是案件的立案、受理符合规定,承办人员办理案件过程中未发现收受受援人的财物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案件行为,未发生受援人因法律援助案件的投诉。三是办理案件所必需经过的各项程序规范,办理案件中各项记录完备,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和非诉讼代理中,主要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理由充分,大部分都被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采纳,未发现承办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行为。 本报记者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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