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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2013年度民生工程考核办法

时间:2013-08-20 16:11:01

  为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顺利完成33项民生工程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枞发[2010]4号)和县政府《关于枞阳县2013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枞政[20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县民生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内容。根据县政府与责任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考核各项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工程进展、实施效果情况以及工程类项目的后续管养情况。

  第三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程序,硬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考核方式。对县直责任部门考核以市主管部门为主,乡镇对县直责任部门考核为辅,结合日常工作综合考核评分。乡镇对县直民生工程的考核,采取问卷调查、日常工作管理、社情民意建议或意见,对部门工作满意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核,由县民生办组织考核。

  对乡镇考核以责任主管部门为主,结合日常工作综合考核评分。县直责任部门制定单项民生工程考核办法,与县民生办会签后印发,由县直责任部门和县民生办分别组织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值。对县直责任部门考核每项分值为100分,其中:市级考核占80分,县综合考核占20分(日常工作考核和乡镇考核各占10分),实行加权平均得分,考核总分为100分(不含加分)。

  对乡镇人民政府考核每项分值为100分,其中:县直责任部门考核占80分,日常工作考核占20分。实行加权平均得分,考核总分为100分(不含加分)。

  第六条 考核评分。通过考核,突出民生工程年度任务如期完成,突出民生工程实施效果,突出促进日常民生工程管理,突出工程类民生工程管养措施落实。评分办法:

  (一)对县直责任部门的考核

  1、对市直考核结果的记分方法。每项考核结果评分满分80分,反之逐项扣分。如按分值排列的,按其分值记分,每下降1个名次扣减0.2分;如按名次排列的,获得第一名的,按80分记分,每下降1个等次扣减1分;出现排名并列的,按同类等次的排列顺序依次扣减0.2分。

  2、对县综合考核的记分方法。实行扣分制记分。具体扣分细则:

  (1)补助类项目考核。涉及打卡到人的资金在6月份之前未将半年资金打卡发放到人扣2分,9月份之前未将年度资金打卡发放到人扣4分;涉及补助到单位的资金未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拨付扣1分,年度应拨付的资金在10月底之前未拨付发放到位扣4分。

  (2)工程类项目考核。按照项目的要求,对当年度实施的项目,5月份之前,未开工并未完成开工前的准备条件扣2分,9月份之前未完成主体工程或项目任务的85%以上扣2分,10月份之前未完成主体工程扣2分,11月底之前未办理初步验收扣2分。涉及跨年度项目,未按上级主管部门目标任务要求提前1个月完成项目进度和项目任务的扣4分。

  3、日常工作考核。实行扣分制记分。重点考核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民生工程的督查、指导、培训情况、资金配套、项目实施情况和后续管养情况,报表、材料、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未制定实施方案,未开展督查、培训工作的缺一项扣0.1分;项目实施进度、报表要求每月28日前报送,未及时报送一次扣0.1分;材料按文件、电话、短信或邮件通知要求报送,未及时报送一次扣0.1分;信息报送要求每月不少于两篇,少报一篇扣0.1分;建立省、市、县视察民生工程图片资料报送机制,未及时报送一次扣0.1分。

  未按省、市统一要求明确管养主体和责任单位、制定管养办法、落实管养资金的予以扣分。每缺少1项扣0.2分。

  对已退出民生工程的项目,县直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对已建成民生工程后续管养进行指导和督查,并于5月30日前和11月20日前分别将管养情况报送县民生办。反之扣0.2分。同时将已退出民生工程的工程类项目纳入对部门的政府目标考核和争先创优目标绩效考核。

  纳入省、市绩效考核的民生项目,按省、市考核结果折合记分,被省市扣分的项目加倍扣项目责任乡镇部门得分,同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由县民生办予以通报。

  4、乡镇政府对责任部门考核,每项满分100分,实行加权平均得分后按总分权重折合记分。(由县民生办统一制定表格下发)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

  1、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由责任部门按部门项目考核办法评分。

  2、对日常工作的考核,由县民生办组织实施。按县政府对部门的日常工作考核细则评分。满分20分,反之逐项扣分。

  第七条 考核加分。在县直责任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考核结果总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承办全省各单项民生工程现场推进会的加5分;承办全市民生工程现场推进会的加3分;承办市级各单项民生工程现场推进会加2分。

  第八条 考核否决。在各类、各项审计、检查、督查中发现有违反民生工程政策规定的,或被县政府领导约谈的,或被省、市主管部门后进调度的;除按本办法扣分外,对情节严重或被市以上主流媒体曝光,造成对我县民生工程年度考核影响的,当年单位不评先,主要负责人不评优。

  对县直责任部门在全市年度考核综合后两名和乡镇年度考核综合后两名的,县政府对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九条 考核要求。县直各部门于11月20日前完成民生工程年度考核工作,12月5日前将考核结果和总结材料报县民生办,逾期未报的,扣0.2分。考核成绩每个项目应拉开档次,不打满分,不设并列,排出名次,民生工程项目0.2分为一档。若出现并列分或并列名次,退回考核单位,重新打分排名。

  第十条 考核表彰。县民生办负责汇总各项考核结果,按考核结果排出名次,对拟表彰的单位,提请县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对县直责任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年度民生工程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县委、县政府对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之一。对获得市民生工程考核综合第一名的县直责任部门直接定为实施民生工程先进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对乡镇年度考核前三名的,主要负责人1人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直接定为优秀。

  根据考核结果,县政府表彰若干个“2013年度民生工程工作先进单位”;表彰若干名“2013年度民生工程优质服务单位”。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并适当奖励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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