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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吴小龙、王立泉、汪朝龙、孙汉春、凌卫平辞去
枞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4年12月31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

时间:2014-12-31 12:49: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吴小龙、王立泉、汪朝龙、孙汉春、凌卫平辞去枞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吴小龙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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