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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公安局关于规范城区停车秩序的通告

时间:2016-01-25 09:51:44

  为全面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保障城市交通秩序,积极倡导文明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整治城区停车秩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停车是指公众在城市道路以及道路两侧单位或商业门店门前区域停放机动车的行为。

  二、有关单位应当自觉履行维护交通秩序的义务,门前区域或单位场院有临时停车条件的,应当开放供公众停车,并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

  三、机动车在道路两侧停车时,应当在公安交管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或在具备停车条件的单位、商户门前区域内统一车头朝路有序停放。临时停车时,均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严禁在道路交叉口、应急通道口等法律明令禁止的地点乱停乱放。

  四、违反上述规定停车的,公安民警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予口头警告,并令其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的违法停车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采集证据照片处以一百元罚款;严重影响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阻挠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积极倡导文明交通行为,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自觉履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法律义务,共同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文明交通环境。

  欢迎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110,2811503

枞阳县公安局

2016年元月22日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王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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