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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2020年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工程之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解读

时间:2020-05-11 08:33:00

  4月26日,县医保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局、民政局、退役军事务局联合出台《枞阳县2020年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工程之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枞医保发〔2020〕20号,以下简称《方案》)。根据要求,现就《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依据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56号)、《安徽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皖民社救字〔2017〕112号)和《铜陵市2020年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工程之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铜医保办[2020]27号)等文件精神,为实施好我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项目实施,我局认真分析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本《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以《铜陵市2020年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工程之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铜医保办[2020]27号)为蓝本,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56号)、《安徽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皖民社救字〔2017〕112号)等文件为依据制定。针对我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从目标任务、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方法和标准、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进行明确,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对省、市出台方案标准进行了合理的调整,《方案》主要明确了:

  救助对象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五)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1.8倍)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七)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其中对符合上述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予以重点救助。

  救助范围

  (一)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三)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视其合规医疗费用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四)测算医疗救助对象的相关费用时,必须符合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用药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设施服务目录。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遵照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相关规定确定。对实行按病种付费后无法区分合规医疗费用的,合规医疗费用以执行按病种付费政策、各种补充医保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救助方法和标准

  (一)参保补贴。

  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参保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贫困人口、其他救助对象个人参保缴费给予定额补贴,定额补贴标准由县政府确定。当年应及时完成下年度参保资助工作。

  (二)实行医前、医中救助。

  对于医疗救助对象患有疾病,持有转诊证明在异地就诊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家庭,由患者或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可给予医前救助2000元,待医疗终结后再予结算;对符合医疗救助政策、住院后无力继续维持治疗的,由患者或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可按照不超过年最高救助限额的30%,予以医中救助,待医疗终结后再予结算。救助对象应及时申请办理医疗救助手续,未及时办理的下一年度不予救助。

  (三)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全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未经过“一站式”即时结算的非建档立卡的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及特困供养人员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申请手工救助。

  经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剩余合规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及标准为:

  1.特困供养人员在全年封顶线20000元内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2.低保对象在全年封顶线8000元内按80%比例给予救助。

  3.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在全年封顶线5000元内按80%比例给予救助。

  4.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剩余合规自付费用达到10000元即可申请医疗救助。①个人基本医疗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医疗救助5000元;②个人基本医疗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一次性给予医疗救助4000元;③个人基本医疗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一次性给予医疗救助3000元;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5.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住院总费用25%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4000元;

  6.对贫困人口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四)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因患各类疾病经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社会帮扶等个人合规自付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的,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关于印发<枞阳县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枞卫〔2010〕200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非建档立卡的尿毒症(含肾移植)患者,除住院救助外,每人每年一次性门诊救助4000元。

  (五)实施门诊救助和补贴。

  门诊救助病种必须是本办法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救助方法和标准按照住院救助方法和标准执行。对特困供养人员,视财力可给予适当的门诊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方案》施行前后的政策比较

  《方案》整体内容与2019年无太大差别,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救助起付标准和待遇发放标准根据市里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方案》更加契合我县县情,进一步提高了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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