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张马寅辞去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1月29日枞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到龄退休,张马寅提出辞去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枞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张马寅辞去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吴昊辞去枞阳县监察委员会
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1月29日枞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吴昊提出辞去枞阳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枞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吴昊辞去枞阳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人员名单
(2026年1月29日枞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
刘倩为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人员名单
(2026年1月29日枞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
汪根圣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吴正祥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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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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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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